(2016)鲁078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苗春玲与刘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春玲,刘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0号申请人苗春玲。被申请人刘大龙。申请人苗春玲因与被申请人刘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大龙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艺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