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行受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周水法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水法,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水法。委托代理人:潘丽萍。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周水法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87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水法上诉称,2015年5月1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向周水法作出杭土资下裁字(2015)00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并且错误地将江南园43号周水法户和江南园43-1号王金娣户合并认定为一户,该裁决书已经直接影响到周水法作为独立一户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正是因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权委托给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导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作出了上述裁决,侵犯了周水法的财产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对周水法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系事实认定错误。周水法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下城区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权委托给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的行为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对周水法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周水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许 勤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