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季沛航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铜川北关老街商业楼项目部、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王启程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沛航,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铜川北关老街商业楼项目部,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王启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季沛航,男。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铜川北关老街商业楼项目部,住所地铜川市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负责人兰治成,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南后街建设局院内。第三人王启程,男。季沛航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铜川北关老街商业楼项目部、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王启程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6815101040010879)予以冻结;并对申请执行人季沛航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永松路6幢1单元10102室住宅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1100104016-10-6-101**号)及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东临港务西路,西临杏渭路,南临北三环北辅道,北临港务南路无尽机电B区第58幢1单元1层10101号商品房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依法冻结了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6815101040010879);依法查封了季沛航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永松路6幢1单元10102室住宅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1100104016-10-6-101**号)及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东临港务西路,西临杏渭路,南临北三环北辅道,北临港务南路无尽机电B区第58幢1单元1层10101号商品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