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凤旭诉马忠山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25号原告张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马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扎龙村*组**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才振军审 判 员 姜 兴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友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