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人保财险襄阳人民路营业部与李彩霞、骆玉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李彩霞,骆玉俊,湖北瑞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代表人李青,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明鑫,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霞。委托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玉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瑞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湘,瑞希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李彩霞、骆玉俊、瑞希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又以其与李彩霞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自愿撤回上诉,属于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人民路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