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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三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臧学财与刘玉峰、被告窦习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456-1号原告臧学财。被告刘玉峰。被告窦习吉。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学财诉被告刘玉峰、被告窦习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学财撤回对被告刘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学财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人民陪审员 牛鲁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