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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双键化学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双键化学企业有限公司,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双键化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组织机构代码78945007-5。法定代表人黄惠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周,系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系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机械制造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工业园区和安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6181-9。法定代表人刘淑女。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双键化学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已查询两次)、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该机械设备已抵押给案外人),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部分空地租赁金,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的厂房等房产均抵押给工商银行,综合楼已被山东省章丘市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厂房均已抵押给他人,需待抵押权人提出处置时方可处置,申请执行人以待法院执行到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空地租赁金后参与分配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