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四川联友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诉易光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联友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易光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联友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法定代表人毛万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代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乐至县天池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光富,男,汉族,住乐至县天池镇。上诉人四川联友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光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5)乐至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联友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联友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联友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5元,由上诉人四川联友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彤审 判 员 周 群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