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蒋某、王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农民。2014年5月8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某,农民。2007年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0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1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决因故意伤害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2013年5月3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5年6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9日,被告人蒋某在本市城南镇陈岙村山头开设“小庄”形式的赌场,靠向庄家抽头获利,该赌场获利人民币6000元。同年7月10日,被告人蒋某、王某甲合伙在本市箬横镇东浦农场一园地大棚处、石桥头镇陈岙村等地开设“小庄”形式赌场,靠向庄家抽头获利。被告人蒋某某工作了三日,为上述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并安排确定赌博地点;被告人王某乙、金某负责望风等工作。同年7月14日中午,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箬横镇东浦农场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乙。该赌场开办五天,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8000元。2015年7月15日上午,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石桥头镇土坦头村主干线西78号门口抓获被告人蒋某。同年7月16日上午,在本市石桥头镇菜场门口抓获被告人金某。同年9月28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淀山湖派出所民警在昆山市淀兴路和中山市香烟店内抓获被告人蒋某某。同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至箬横镇派出所投案。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丙、郑某等人的证言,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资料,到案经过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金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王某乙、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蒋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蒋某某、王某乙有劣迹,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蒋某、蒋某某、王某乙、金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蒋某、王某甲、王某乙、金某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五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蒋某、王某甲、王某乙、金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三、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五、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六、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陈 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