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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泸县东建塑胶有限公司与泸州品御香就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县东建塑胶有限公司,泸州品御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县东建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敦东。被执行人泸州品御香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光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民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泸州品御香酒业有限公司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有部分保证金(已经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泸州品御香酒业有限公司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17万元的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