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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吴 英代理审判员  徐秀琼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