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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志轩与柯添在、徐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添在,陈志轩,徐东,康垫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添在,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清莲,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风,厦门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詹进恭,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轩,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五)。委托代理人邹丽娜,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东,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康垫治,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柯添在因与被上诉人陈志轩、原审被告徐东、康垫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