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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沙某某申请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沙某某。法定代理人沙太好,系沙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沙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大部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