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胡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XX佳与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佳,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XX佳,居民。被告朱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佳诉被告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