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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昌海与杨广芬、康荣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海,杨广芬,康荣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697号申请执行人杨昌海,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广芬,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康荣木,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杨昌海申请执行杨广芬、康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广芬、康荣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