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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5)柘民初字第730-1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芳,叶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30-1号原告郑惠芳,女,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叶烨,女,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惠芳与被告叶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惠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烨2015年度精神文明奖奖金4419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烨2015年度精神文明奖奖金441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邦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