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泽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汪泽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1号原告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年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泽兰,女,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泽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合天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予以减免。(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新华审 判 员 麻 莉人民陪审员 李洪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