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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100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谢瑞钦、谢健法,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谢瑞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赣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L×××××挂车),沿厦蓉高速公路由龙岩往漳州方向行驶。行至厦蓉高速公路B线126KM+880M处(新罗区路段后祠隧道内)时,因车辆故障停在隧道主车道上,但未开启灯光和危险报警灯,也未设置警告标志,被由苏某丙驾驶的闽F×××××号重型罐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闽F×××××号重型罐式货车上驾驶员苏某丙及乘员黄某当场死亡、货车所载的油品泄漏、货车损坏及道路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不负事故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闽F×××××号重型罐式货车损坏价值为115434元。肇事后,被告人刘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另查明,2015年4月7日,赣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金额100万元)等。案发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已分别支付被害人黄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被害人苏某丙家属经济损失54000元。被告人刘某甲的雇主陈某甲、郑某已分别支付被害人苏某丙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黄某家属的经济损失150000元。被害人苏某丙、黄某的家属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苏某丙家属经济损失180000元、被害人黄某家属经济损失84384元,并取得被害人苏某丙及黄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及接警登记表,本院(2015)××民初字第××号、7870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车辆运行轨迹及通话清单,通行费票据,机动车辆保险单,收条及谅解书,银行转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及车物损失鉴定评估书,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林某、郑某、苏某甲、苏某乙、李某甲、陈某甲、曾某、张某、陈某乙、李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及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熊  盛  贺人民陪审员 林  淑  华人民陪审员 罗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小燕(代)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