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国琴、高根其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徐国琴,高根其,茅忠良,沈炳寿,曹伟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62号原告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480号。法定代表人陆引田,总经理。被告徐国琴。被告高根其。被告茅忠良。被告沈炳寿。被告曹伟花。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琴、高根其、茅忠良、沈炳寿、曹伟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