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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国琴、高根其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徐国琴,高根其,茅忠良,沈炳寿,曹伟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62号原告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480号。法定代表人陆引田,总经理。被告徐国琴。被告高根其。被告茅忠良。被告沈炳寿。被告曹伟花。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琴、高根其、茅忠良、沈炳寿、曹伟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