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6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武诉彭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彭霞,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6199号原告刘武。委托代理人何霁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霞。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投资人:刘旭。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琴,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武与被告彭霞、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先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武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霁虹、被告彭霞、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琴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武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832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欠原告货款178320元属实,但是被告彭霞系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职员,不应对该货款承担支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送花炮纸筒子至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处。2015年5月29日,经原告与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核算并制作对账单,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尚欠原告货款208320元。对账单出具之后,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78320元一直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对账单、入(出)库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向原告购买花炮纸筒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偿还17832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彭霞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经查,本案被告彭霞系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职员,其与原告进行交易系其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彭霞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武货款1783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本金17832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武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1993元,由被告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