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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上海得乐名鑫机电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里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得乐名鑫机电有限公司,泰州市里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80号原告:上海得乐名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7902弄8号2幢。法定代表人:何飞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州市里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李庄村。法定代表人:顾往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年宝,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得乐名鑫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里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被告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杜晟到庭应诉,杜晟自称其是原告单位员工,但未向本院提交身份证件及与原告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本院向其释明后,杜晟竟当庭书写落款日期为“2015.1.1”的劳动合同并加盖原告单位公章后向本院提交,对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本院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故杜晟不具备代理原告出庭的资格,本院视为原告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4元,依法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