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天德与孔令赛、汪知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德,孔令赛,汪知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陈天德。被告:孔令赛。被告:汪知音。原告陈天德与被告孔令赛、汪知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益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德、被告汪知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令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天德诉请:被告孔令赛、汪知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5533.33元(其中1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28333.33元,10万元的利息按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4月8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17200元,此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令赛未作答辩。被告汪知音在庭审中辩称,借钱总该还,但现没有能力还。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孔令赛、汪知音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6日,被告孔令赛、汪知音向原告陈天德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月利息2000元,利息三个月一付。借款后,被告支付了至2014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14000元外,余款至今未还。2015年1月8日,被告孔令赛向原告陈天德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8天。借款后,被告支付了至2015年4月7日止的利息18000元外,余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本案借款形成于被告孔令赛、汪知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015年1月8日的借款10万元,被告自愿支付了至2015年4月7日止的利息1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之规定,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计9000元,原告应予返还,故被告尚欠该笔借款本金为91000元。两被告应承担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令赛、汪知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天德借款本金191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26日起、本金91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利息为32046.33元)。二、驳回原告陈天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天德负担228元,被告孔令赛、汪知音负担2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