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20号原告樊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5日,汉族,居民,甘肃省合水县人,现住西华池镇永宁路。被告杨某甲,男,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西华池镇杨沟崂行政村杨新庄自然村。樊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爱俊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某诉称:被告患男科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0.9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是因婚外情提出离婚,被告并未患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樊某某与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12日在西华池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杨某甲系再婚。婚后二人与父母一起生活,一年后分家单过,夫妻关系较好。2006年5月16日生女孩杨某乙,2011年春天,修建钢混结构安架房7间。2013年樊某某学会用手机上网聊天,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3月2日,樊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经劝解,樊某某撤诉。同年8月13日,樊某某去北京打工,期间给其姐发回一男子的身份证照片,短信告知其姐,其正与该男子交往并准备与杨某甲离婚。一月后,樊某某返回合水,在县城租房居住至今。杨某甲为缓和关系,购买一白色手机交给樊某某使用,自己使用樊某某之前使用的黑色手机,发现了樊某某的短信记录。庭审中,杨某甲辩称,其并未患男科疾病,樊某某是因有外遇才起诉离婚,并当庭出示了樊某某原用手机中发给其姐的短信佐证。樊某某辩解其无外遇,只是为了离婚故意设局发此短信并让杨某甲看到,但其拒绝和好。夫妻共同财产有钢混结构安架房7间。夫妻共同债务有盖房时樊某某借款9000元、给樊某某做手术时杨某甲借款4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及孩子的基本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1份,婚姻状况证明3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认为:樊某某与杨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关系虽然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樊某某诉称杨某甲患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杨某甲表示否认,不同意离婚,樊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樊某某与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