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宁乡县峭嘉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县峭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北路。法定代表人蔡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宴朋,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与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聂新华,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与监察科监察员。被执行人宁乡县峭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老粮仓镇老粮村珠宝产业园。法定代理人谢丙,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宁乡县峭嘉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材料不齐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宁乡县峭嘉木业有限公司的宁人社监理字(2015)第0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宁劳社监罚字(2015)第0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强明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袁绍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