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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黄德勇、巫钊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勇,巫钊剑,时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勇,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巫钊剑,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时梅英,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黄德勇与巫钊剑、时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巫钊剑、时梅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德勇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巫钊剑、时梅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对他们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存款、工商登记进行调查,均发现被执行人巫钊剑、时梅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巫钊剑、时梅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德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巫钊剑、时梅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德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