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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耿凤鸣诉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蔡化林、符强、曹鲁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凤鸣,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蔡化林,符强,曹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1401号原告耿凤鸣。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蔡化林。被告符强。被告曹鲁。原告耿凤鸣诉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蔡化林、符强、曹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耿凤鸣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耿凤鸣负担。审判员  崔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