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包忠锋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忠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1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忠锋,无业。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州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10月10日移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2015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10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0月23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忠锋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忠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包忠锋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点通网吧”,将该网吧17、18号机器的两个CPU、两个内存条盗走,后销赃获款1100元。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两个CPU、两个内存条价值34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忠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包忠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包忠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包忠锋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点通网吧”上网,在上网期间将该网吧17、18号机器的两个电脑主机壳打开将CPU、两个内存条盗走,后销赃获款1100元。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两个CPU、两个内存条价值346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包忠锋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抓获经过,2015年10月9日22时,重庆万州公安局小周派出所民警在万州火车站将在逃人员包忠锋抓获。3、(2014)姑苏刑二初字第0137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包忠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4、情况说明,重庆万州警方于2015年10月9日22时,将包忠锋抓获,2015年10月12日16时移交南阳市公安局民警。5、辨认笔录及一组编号的照片,被害人李某在一组照片中指认出犯罪嫌疑人包忠锋。证人晏某在一组照片中指认出犯罪嫌疑人包忠锋。6、视频资料一份,证实被告人包忠锋在网吧上网期间监控录像。7、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包忠锋对作案现场的指认。8、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处理器价值2940元,内存条价值520元。9、证人晏某的证言,2015年8月29日,我从早上8点到晚上8点在网吧值班,下午发现17号、18号电脑主机的配件被盗了,我报告了李某,后来看监控在上午10点左右,一个叫包忠锋的男子盗窃的电脑配件,身份证显示是黑龙江人。1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5年8月29日晚上,我网吧内的两台机器的CPU、内存条被盗,一个1500左右,两个价值3000元,内存条是8G的,两个价值800元,通过监控看见是一个年轻男子偷盗的,这个男子上网登记用的身份证叫包忠锋。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主动找到我,对我网吧失窃的电脑配件进行了经济赔偿。11、被告人包忠锋的供述,今天(2015年10月9日)22时,我到重庆万州火车站坐去恩施的火车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在南阳火车站转车去重庆,晚上没事干就想上网,然后出租车司机拉我到一个大学附近的一个网吧,上网过程中我发现我坐的那台电脑主机壳上的螺丝能用手扭开,我就把电脑主机壳打开卸了CPU和内存条,然后把旁边的那台电脑主机CPU和内存条也卸走了,我随后带到了重庆卖给路边收电脑配件的地摊,卖了将近11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包忠锋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忠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公包忠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包忠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忠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