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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旭、夏连华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旭,夏连华,陈剑峰,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罗翠,袁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旭。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连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剑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工业园北区永嘉路22号。法定代表人:罗翠,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罗翠。一审被告:袁胜。再审申请人郑旭、夏连华、陈剑峰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及一审被告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维公司)、罗翠、袁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商终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旭、陈剑锋、夏连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并没有参与天维公司与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上没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贷款申请协议》对贷款期间做了变更,由原先的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28日变更为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该《贷款申请协议》系被申请人与天维公司恶意串通形成的证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原审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决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贷款申请协议》中还款期限的约定是否视为对主债务履行期间的变更而影响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郑旭等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协议》的签订系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天维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自己对《贷款申请协议》并不知情。而根据天维公司、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之间订立《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郑旭等人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合同》载明,两份合同系同天签订,且郑旭等人所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合同》中有对最高额借款金额、期限及承担保证和反担保的方式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郑旭等人以对借款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其次,郑旭等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系对《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作出实质性变更,而申请人作为反担保人对该变更不知情,因此可以免除担保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天维公司向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郑旭等申请人为该保证提供反担保。在以××村镇银行为贷款人,天维公司为借款人,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28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贷款,在此期间,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借据为准。根据该约定,三方再次订立的《贷款申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100万元,期限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30日,金额与期限都在《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两者并不矛盾。因此,《贷款申请协议》对于借款期限的约定并不能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关于被申请人保证期间的认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本案中《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约定,郑旭等申请人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天维公司履行向银行还款义务后的两年止。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代天维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故郑旭等人作为反担保人,应当自2013年12月31日起两年内,依约就天维公司对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所负担保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故沭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郑旭等人主张权利,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郑旭、陈剑锋、夏连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旭、陈剑锋、夏连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