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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世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世勇,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200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世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世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邓世勇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社区五星花园城D栋510-514对面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于该处一部台铃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2015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邓世勇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霞行下陈24号3幢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王某1停放于该处一部台隆牌电动车(无法估价)。3.2015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世勇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社区泉安中路310号广州鸿发窗帘布艺店面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邱某1停放于该处一部台铃牌电动车(无法估价)。4.2015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世勇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洪宅社区世纪花园6幢D梯边“女人帮”店面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汪某停放于该处一部台铃牌电动车(无法估价);后又窜至该社区世纪花园石榴园7和木棉园8中间空地处(“女人帮”店面斜对面处),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于该处一部飞龙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邓世勇在晋江市永和镇玉溪村莲星金属有限公司内被抓获。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邓世勇处扣押到作案工具六角反锁1个、六角圆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世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何某、王某1、邱某1、汪某、张某的陈述,物证被扣押作案工具的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世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世勇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世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邓世勇分别退赔被害人何智航、邱晓红、汪丽萍各1部台铃牌电动车、被害人王金治1部台隆牌电动车、被害人张东键1部飞龙牌电动车;从被告人邓世勇处扣押到作案工具六角反锁1个、六角圆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