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希久与关国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久,关国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6号原告周希久,现住望奎县。被告关国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希久与被告关国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希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周希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希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希久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