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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冬泉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63号罪犯张冬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产业发展中心主任。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南川法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冬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赃款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张冬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露佳、侯安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冬泉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追缴的犯罪所得赃款6万元只退出3.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冬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