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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甲,于1999年9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婚后被告酗酒、赌博的恶习逐渐暴露,且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婚后原、被告共同购置了联合收割机一台,自建了楼房一套,期间共向亲朋好友借款85700元至今未还。2013年3月8日,被告因原告出去玩耍对原告进行殴打,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逾2年。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乙由被告监护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价值220000元的楼房一套、价值30000元的联合收割机一台;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陈��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被告不存在耍酒疯,殴打原告的情况,反而是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孝敬老人,和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共向王甲、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杨某丁、杨戊、马某某等人借款179000元,用于建房及生活所需,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原告承担共同债务中的30000元,并给付孩子抚养费、二次手术费、教育费等15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仅有联合收割机一台,应依法分割,楼房是全家6口人出资所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由恋爱后,于1992年10月29日在武威市四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3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甲,于1999年9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良好,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8月被告杨某某曾起诉离婚,后因原告王某某不到庭应诉而撤诉。现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就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双方分歧严重,后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仍想与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没有根本矛盾,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处理家庭矛盾,互相关心、相互尊重,夫妻感情仍能和好如初。且婚姻问题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利益,更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需要对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债务进行妥善处理,以便更好的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了双方的长远利益及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天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景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