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曲声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63号罪犯曲声扬,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了(2008)鸡冠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曲声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8年5月14日入监服刑。2010年10月1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声扬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管恶性大小和判决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声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