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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督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志宏、德州东帝焊材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志宏,德州东帝焊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督40号申请人唐志宏。被申请人德州东帝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西外环路雨淋店村南。法定代表人范传军,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唐志宏的支付令申请后,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德州东帝焊材有限公司之前,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唐志宏负担。审判员  闫云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利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