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督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志宏、德州东帝焊材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志宏,德州东帝焊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督40号申请人唐志宏。被申请人德州东帝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西外环路雨淋店村南。法定代表人范传军,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唐志宏的支付令申请后,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德州东帝焊材有限公司之前,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唐志宏负担。审判员 闫云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利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