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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崔洪伟与陈金兵、邢彦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伟,陈金兵,邢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崔洪伟,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金兵,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邢彦丽,女,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崔洪伟与被执行人陈金兵、邢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洪伟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78.5万元、案件受理费18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晓江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