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黄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栋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黄贤村租房内,趁女友廖月凤睡觉之际,用手机拍摄对廖月凤掐脖、架刀威胁的视频,并通过QQ将上述视频发送给廖月凤的嫂子杨玉莲,索要现金1万元,并威胁杨玉莲称若未得款即杀害廖月凤,后因杨玉莲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白色天语牌手机1只及卡号为62×××98的瑞丰银行信用卡1张。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QQ聊天记录、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廖月凤的证言,杨玉莲的陈述,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黄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予以宣告缓刑。手机和信用卡依法予以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移送来院的天语牌手机一只、瑞丰银行信用卡一张,发还给被告人黄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鲁琴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