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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彪与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彪,张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20号原告赵彪,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张江涛,男,1972年4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