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彪与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彪,张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20号原告赵彪,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张江涛,男,1972年4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