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字第5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