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建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31号罪犯张建洪,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1)盘刑二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建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罪犯张建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了(2011)昆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27日入监服刑。2014年10月12日入监服刑。2014年5月3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洪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