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通潮与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华允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华允尧,王胜雄,李文胜,陈通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允尧。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雄。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胜。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秋孟、郑晓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通潮。上诉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华允尧、王胜雄、李文胜为与被上诉人陈通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华允尧、王胜雄、李文胜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华允尧、王胜雄、李文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