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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琼芳与王美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琼芳,王美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刘琼芳,女,1973年9月7日出生。被告王美璋,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琼芳诉被告王美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琼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琼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琼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0元,由原告刘琼芳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珈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