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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12号原告郭某,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凌某,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云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发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