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阿立斯(MUSAEVARIZ)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立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02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立斯(MUSAEVARIZ),男性,1964年3月10日出生,俄罗斯公民,护照号码530929196,大学本科文化,BBKEletronicsCorpLimited公司深圳代表处负责人,单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安联大厦8座2103室,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葵花公寓。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黄训、周杰璋,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立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立斯及辩护人黄训、周杰璋,翻译张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0时44分许,被告人阿立斯(MUSAEVARIZ)饮酒后驾驶粤Z×××××港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华南天桥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阿立斯(MUSAEVARIZ)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54mg/100ml。经鉴定,阿立斯(MUSAEVARIZ)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25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阿立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立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实质性损害;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需由被告人主持公司经营。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0时44分许,被告人阿立斯(MUSAEVARIZ)饮酒后驾驶粤Z×××××港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华南天桥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阿立斯(MUSAEVARIZ)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54mg/100ml。经鉴定,阿立斯(MUSAEVARIZ)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25mg/100ml。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阿立斯的身份材料、护照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抽血告知书、鉴定委托书、抓获经过、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的证言;3、被告人阿立斯(MUSAEVARIZ)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5、录像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立斯无视我国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阿立斯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酌情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立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华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