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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昌平与孙凤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平,孙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保1号原告李昌平,无职业。被告孙凤云,无职业。本院作出的(2016)黑8102民初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凤云所有的(黑R)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兆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