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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钟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11号原告钟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倪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钟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以愿意再给被告倪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付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