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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敬辉申请贾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辉,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陈敬辉,女,1970年6月26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波,男,1969年6月28日生,满族,伊通满族自治县亚泰水泥厂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敬辉诉被执行人贾波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