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郭玉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卯赟,郭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卯赟,女,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执行人郭玉涛,男,生于1964年5月7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彝良县物资公司下岗职工。原告卯赟与被告郭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郭玉涛偿还原告卯赟借款3000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50000.00元,于2016年2月15日前偿还50000.00元,于2017年7月28日前偿还200000.00元;第二项确定被告郭玉涛自2014年7月29日起每月向原告卯赟支付利息1980.00元,至还清本金300000.00元之日止;第三项被告郭玉涛用其在彝良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为抵押,抵押期间被告不得转让上述股份。被告郭玉涛承担案件受理费1753.7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郭玉涛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卯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玉涛于2015年8月11日履行了借款本金32000.00元。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卯赟与被执行人郭玉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郭玉涛用其在彝良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股权(工商登记资金20000.00元,股份2.5%;公司实缴资金80000.00元,股份3.254%)议定价款960000.00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卯赟抵偿(2014)彝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多退少补。2015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玉涛在彝良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2015年12月16日,彝良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按申请执行人卯赟与被执行人郭玉涛的约定价款,将郭玉涛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李晏,其后李晏缴纳了股权转让款。2016年1月12日,彝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被执行人郭玉涛在彝良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给公司股东李晏。201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郭玉涛用股权转让款履行了剩余借款本金268000.00元,利息3564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753.75元、申请执行费97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应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