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林清国与平邑县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国,平邑县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39号申请执行人林清国,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义,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清国与平邑县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平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因被执行人平邑县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平集用(1990)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池成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