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立生与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生,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王立生,农民。被告:王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生与被告王雷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生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立生负担。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