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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立生与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生,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王立生,农民。被告:王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生与被告王雷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生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立生负担。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