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314号原告: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卢冰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有德,公司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歙民一初字第02314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仇秀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